江西筑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筑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4民初1367号之一
原告:程茂盛,男。
委托代理人:***,女,系原告程茂盛女儿。
被告:江西筑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766号汎港.华萃庭院52#-店面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茂盛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组织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茂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