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4民初1367号
原告:程茂盛,男。
委托代理人:***,女,系原告程茂盛女儿。
被告:江西筑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766号汎港.华萃庭院52#-店面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茂盛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