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裕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与广东中裕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3561号
原告: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98873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菁,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裕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552B。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东中裕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罗县龙华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聂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