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3422执103号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经本院立案执行追缴诉讼费,现已执行到位1118.00元,已于2020年11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至此,本院执行的(2019)川3422民初137号追缴诉讼费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