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川3422执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云南省弥渡县。 代理人:***,女,系申请人***的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电城镇。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与***、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木里县法院作出(2018)川34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超期未给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72304.6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2019)川3422执7号案件第一责任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木里县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2月22日向***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由于第一责任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案款372304.6元。木里县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4月16日将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人***的妻子***。至此,(2019)川3422执7号执行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龙 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