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万、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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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6081号
原告:**万,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楼14层1409-141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俊才。
原告**万与被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万。
审 判 长  黎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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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