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3民初339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郡**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房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白县宁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兴宁,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兴宁路**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司法所干部,住广西博白县
宁潭镇兴宁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白县宁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8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