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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西南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3民初339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郡**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房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白县宁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兴宁,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兴宁路**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司法所干部,住广西博白县 宁潭镇兴宁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白县宁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8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