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25民初11038号
原告: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西路北侧蓟州建材大世界东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宇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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