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8960号
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龙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由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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