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0697号
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224707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里7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773367。
法定代表人:于颂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容百川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