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3执16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
被执行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钻石商务大厦。
本院在执行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0303民初5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计21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303执1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