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536号
申请人:郝志东,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彭乐,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33553.2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33553.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