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56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衡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1391317K。
法定代表人:彭乐。
被告:洪尔峰,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与被告衡水***结构有限公司、洪尔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结构有限公司、洪尔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徐 莉
人民陪审员 漆冬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