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3民初2210号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彭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