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3民初2210-1号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彭乐。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22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申请解除对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同等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