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3民初2210-1号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来凤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彭乐。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22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申请解除对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水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同等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