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莱阳盛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仲先,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阳盛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巍
审判员武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