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826号
原告:冯寿宾,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政,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方圆工业园区方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寿宾诉被告海阳市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受理。2018年9月19日,原告冯寿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寿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冯寿宾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