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志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161号
原告:山东志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相爱,总经理。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飞,总经理。
地址:平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志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志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