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6民初7996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泰和路与东外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508639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莲花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060720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平邑县板桥路。 负责人:***,该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蒙阳路和朝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平邑县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社区)、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申请本院追加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金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板桥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板桥社区、宝业公司、***、天龙公司、金联公司、**公司赔偿原告因楼房进水造成的货物损失24050元、评估费1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板桥社区、宝业公司、***、天龙公司、金联公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宝业公司所建楼房交付使用后,因楼房周围未回填及一个小孔未封口,天龙公司、金联公司、板桥社区、**公司未对小孔封口及周围回填,造成原告物品损失。2017年7月5日下大雨,导致流入**所有的储藏室,造成成品牛皮、手套、电视机等物品被浸泡不能正常使用,给**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失价值24050元及为此支付评估费1200元。 板桥社区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板桥社区的诉讼请求。板桥社区已将25号楼的还建工程各项目分别承包给了宝业公司,金联公司,天龙公司,**公司。该四家公司均具有承包项目的相关资质,且四份合同的承包形式均为总承包,板桥社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四家公司在施工中是否有缺陷及是否造成的损失均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板桥社区无关。我方认为涉案损失的产生应是预留孔的封堵及未按预留孔相关的规范施工所造成,与是否回填无关。金联公司在庭审中称发现预留孔并未预留其穿线的管道,不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其在发现错误后应及时与前施工方沟通修改,而不是冒着风险进行施工,也是造成原告损失的潜在原因。**公司建设储藏室与进水没有关系,**公司没有责任。 宝业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于宝业公司以及***的诉讼请求。1.宝业公司承建板桥社区25号楼属实,该工程2016年3月21日交工,在交工时宝业公司与平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板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书明确记载除部分建筑材料、配件、保温等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门窗与图纸不符外,其余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在验收时,由建设局工程科、质监站、**站、规划局、房管局以及被告板桥社区共同验收,对该楼房的细节部分包括该楼房的预留孔进行了全部验收,才出具了该竣工验收报告。2.在2016年4月7日宝业公司将该楼所涉及的全套钥匙全部交付给板桥社区。这说明在此之前对本案所涉及的各种的楼房的构造、结构特别是细节部分本案所涉及的预留孔均符合要求。因此即使给**造成损失也与宝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相关责任方对其进行赔偿。3.在2016年4月7号,板桥社区向宝业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说明本案所涉及楼房除水嘴外其他安装齐全,这也说明预留孔当时是封堵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于宝业公司以及***的诉讼请求。回填的责任并不属于宝业公司,至于承包给了何人应由板桥社区举证。无论是否回填都与宝业公司无关。线管外伸1.2米在建筑规范中有要求,但这个工程没法做,我们只是留了预留孔,当时留了三个,另外两个我们封堵的预留孔都没进水。金联公司在穿线完毕后应当对预留孔进行封堵,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属于施工规范。板桥社区把不同的工程分包给不同的公司,只有我们公司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板桥社区在没有综合验收的情况下,交付原告使用,板桥社区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建设车库与储藏室进水有没有责任,我们不清楚。 金联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金联公司的诉讼请求。造成财物损失的原因是预留孔未封堵以及周围未回填,金联公司与此无关。1.本案实际上是因拆迁补偿引起的损害赔偿,被告板桥社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他们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板桥社区交付的楼房导致原告财务受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被告的赔偿主体应该是板桥社区,板桥社区再根据其他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因此,对金联公司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板桥社区的答辩,以及**所诉称的未回填事实来看,25号楼不符合村民交付使用条件,因为楼房交付需经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如果板桥社区在交付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交付给**使用,那么板桥社区负有赔偿义务。因为板桥社区将25号楼的工程直接分包给其他被告,有损失的话应该由板桥社区负责。3.按正常施工操作规程,室外网管工程在室外回填土完成,散水坡完成,穿线管外伸1.2米,在1,2米处另行挖沟对接,我们穿线时没有宝业公司已经预留好的接线管,我们直接从预留孔里穿进去,穿后没有封口,因为封口的工作不属于我们。对于**公司是否有责任,我们不清楚。 **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承担责任。**承建的主体车库和漏雨的地方相差1米,漏雨的地方高于车库,与车库建设无关系。楼房回填与建设车库无关,建完车库后回填归板桥社区。回填完后金联公司穿线,穿完线后半年又下的雨。漏雨是从穿线处进的水,没有预留的进线管。 天龙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 **提交了如下有争议的证据: 1.临沂正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证实原告涉案楼房的及楼房内标的物成品牛皮、手套、电视机等物品损失。损失金额为24050元。2.临沂正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费收据一份。证实原告支付评估费1200元。 板桥社区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保留重新评估的权利,对证据2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证据2系收据非正式发票。宝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合法性存在异议,认为该报告中价格评估人员***不具备鉴定本案所涉及物品价值损失的资格,因此该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金联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关联性存在异议,认为该报告鉴定时间距离事发时间近一年,所鉴定物品是否是因雨水造成很难确定,原告应有举证义务。对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对证据1,因该证据系**单方委托,依据板桥社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有的物品损失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出具了临恒价评报字(2019)第009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份报告评估结论:**所有的物品损失价值为23100元。**对该评估报告的结论质证认为评估数额过低,应以第一次评估数额为准;宝业公司、***对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无异议,金联公司质证对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但未提出具体意见。板桥社区质证对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价值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临恒价评报字(2019)第009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是本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各当事人并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该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2临沂正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费收据一份,该证据虽非正规发票,但该收据盖有临沂正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能够证明其支出的费用,且重新评估后,对原评估报告的损失价值变动不大,庭后**又向本院提交了正规的评估费发票,对该证据所证明的评估费支出费用,本院予以认可。 宝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年3月21日宝业公司与平邑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是通过住房和建设局工程科、质监站、**站、规划局及建设方(社区)五大责任主体以及相关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并验收合格准予竣工。证实宝业公司所建涉案楼房符合标准。2.板桥社区于2016年4月7日出具的收到条一份。收到人是**,证实本案所涉及的楼房除水嘴外其他安装齐全,证实本案所涉及的预留***工验收以及宝业公司将钥匙交付社区之时处于封堵状态。 **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关联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与本案原告提出的财产损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板桥社区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2关联性有异议。竣工验收报告不能体现预留孔当时的状态,交付楼房的钥匙也不能证实预留孔的实际状态。金联公司质证认为,对宝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2验收报告只有部分附件01,必须提供全套的验收报告,附件只能证实土建验收,其他的不能证实。**公司对板桥社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两份证据能够证实本案所涉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板桥社区,但从宝业公司及***对证明目的陈述看,尽管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板桥社区,但并没有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墙外预留1.2米的穿线管,只在墙上留了穿线孔。 板桥社区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板桥社区与宝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涉案楼房的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工程承包给了宝业公司。2.板桥社区与金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涉案楼房的室外配套管网、路面、***等承包给了金联公司。3.板桥社区与天龙电力签订了配电合同一份。证实板桥社区将高压电缆及相关配套配电的工程承包给了天龙电力公司。 **质证认为,证据3系复印件,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宝业公司、***对板桥社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通过证据1可以看出板桥社区和宝业公司在工程事宜中对具体细节做了非常细的安排,宝业公司竣工后也是按合同进行的验收,并且验收合格。金联公司质证,对板桥社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特别指出证据2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修责任,金联没有收到维修通知,可以推定金联公司的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公司对板桥社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三份施工合同能够证明板桥社区将工程承包给各公司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楼房金桥花园25号楼2**1602室储藏室为业主**所有,金桥花园25号楼由板桥社区作为发包方,由承包方宝业公司承建主体工程,承包土建、装饰、水电暖安装,承包方金联公司承包室外配套管网、路面、***,承包***公司承包高压配电及线路铺设,承包方**公司承包地下车库的建设。2017年7月5日,**所有的储藏室因预留***造成储藏室中成品牛皮、手套、电视机等物品被浸泡无法使用。经评估,**储藏室进入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为23100元。 庭审查明,***为宝业公司负责该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规范,在预留孔处预埋穿墙管;金联公司在进行穿线作业时,发现宝业公司施工不规范,不符合施工条件,但未作通知,直接从预留孔中穿线,且在进线工作完毕后,未封堵进线孔。板桥社区作为发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各公司,但未进行综合验收就交付原告使用,对于各承包单位的权责分配划分不清,未能对各承包方的工作进行很好的协调,在监督管理和协调方面存在失误。**及板桥社区未提供证据证明天龙公司和**公司与储藏室进水造成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宝业公司、金联公司及板桥社区在楼房进线的穿线孔设计、施工、进线的施工操作、检查验收及监督管理中均存在过错,致使雨水通过进线孔进入储藏室,给**造成了23100的损失,宝业公司、金联公司及板桥社区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宝业公司在设计施工中未按照操作规程在墙外预设1.2米穿线管,是造成储藏室进入的原因之一,宝业公司应按照损失总额30%的比例承担责任;金联公司在穿线施工中发现宝业公司未按操作规程预设1.2米进穿线管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在预留穿线孔上直接穿线,且穿线后未封堵穿线孔,直接导致了雨水通过穿线孔进入储藏室,金联公司应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板桥社区将一个工程多层分包,未进行综合验收,亦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对于谁应承担封堵进线孔、谁承担回填责任划分不明,应承担损失总额的30%的赔偿比例。 关于宝业公司提出其当时无法按照操作规程预设1.2米的穿线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未预设穿线管的施工中没有责任,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板桥社区辩称其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四家公司在施工中是否有缺陷及是否造成的损失均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板桥社区对该项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对其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金联公司辩称本案系因拆迁补偿引起的损害赔偿,**与板桥社区是合同关系,应由板桥社区赔偿后另行追偿的观点,因**选择按照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应按照造成本次侵权行为的成因分担责任,对于金联公司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为宝业公司项目经理,其在施工中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其在本案中的相关责任由宝业公司承担;天龙公司承接了高压配电相关设施的工程,与本案侵权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及本案其他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本次侵权行为中有责任,应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请求中货物损失23100元、评估费1200元共计24300元本院支持,该损失由宝业公司、金联公司和板桥社区按照30%、40%和30%的比例予以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邑县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损失共计7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9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7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对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邑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平邑县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41元,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