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与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民初2637号 原告:**起,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县莲花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与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59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起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侍媛媛 书 记 员 邵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