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与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民初2311号 原告:**起,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莲花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起诉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起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起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侍媛媛 书 记 员 邵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