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民初2311号
原告:**起,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莲花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起诉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起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起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侍媛媛
书 记 员 邵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