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6民初690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成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莲花山北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成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177元,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