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成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6民初690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成功,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莲花山北区。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成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177元,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