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辰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辰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金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辰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科技市场中关大厦901、902。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郑州辰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辰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智勇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