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5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西路小李庄金属公司家属院一排2号。
组织机构代码:58171422-X。
法定代表人:姚翔。
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人民路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41022510000203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0225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金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实现债权金额为17548.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经过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商丘汇泉水文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