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481号之一
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三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丽娜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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