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627号
原告:***,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平孝妹,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竺宇昊,男,1996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竺静,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9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581号。
负责人:王谨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平孝妹、竺宇昊、竺静、***、**、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蔡伟明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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