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75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投金融大厦1幢601室、701室。
负责人:蔡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阳路581号。
负责人:王谨飞。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被告已给付理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可嘉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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