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道办事处农资市场5号楼门市房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第21层、23层、24层、25层。
负责人:***。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3日,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