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道办事处农资市场5号楼门市房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第21层、23层、24层、25层。 负责人:***。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丁3-1、3-2。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3日,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