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456号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道办事处农资市场5号楼门市房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第21层、23层、24层、25层。
负责人:***。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16-18层。
负责人:**。
原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良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