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720号 原告***,女,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1,女,201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2,女,201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原告三、原告四法定代理人***,即本案原告一。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2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近期新冠疫情原因,相关的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1、**2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