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433号 原告:***,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 菲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