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433号
原告:***,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 菲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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