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5681号
原告: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20557E。
法定代表人:范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治市北一环路**(长治高新区科技孵化园****)信用代码:91140400MA0JULH117。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代码:916200002243468875。
法定代表人:史春海。
被告:安阳新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张贾店村园一路中小企业孵化园创业服务中心**:91410505MA46GD6E5R。
法定代表人:张容瑄。
原告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阳新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立案。原告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