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9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原张店区海清机电设备经营部(已注销)实际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0455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0455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