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店区海溢机电设备经营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85号 申请人:张店区海溢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29号银发机电市场C1-8号。 实际经营者:***,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108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元,由申请人张店区海溢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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