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9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6号30层11、15室。 法定代表人:赫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梁爽 审判员曾国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