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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职员,现***大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国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