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峰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世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二宪,男,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西三区22号。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鼓山中街2号。
法定代表人何顺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发金。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曲阳县富民环保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改芹
审 判 员 马 荣
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