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民终4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部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路文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贺,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玉静,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世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连,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楷文,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既指定了当事人的答辩、举证期间,又违反答辩、举证的期限要求缺席判决,未能依法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期间内陈述、辨论权利的行使。且在已存有上述程序问题的情形下,原审在审理后出判前,对于圣硕公司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以及鸿森公司逾期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既未开庭质证,又未对已收取的鸿森公司的陈述意见,作出因何种原因不应保障行使的明确意见,显属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史勤书
审判员 毕建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