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财保2号
申请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部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54013624U。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857292075。
申请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02000元。申请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6821212802020000000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圣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02000元。
案件申请费2530元,由申请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永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