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大连市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执保20号
申请人:大连市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孙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聪,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松花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大连市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辽0381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不得有转让、支取、抵押、质押等处置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院认为,执行保全事项已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
规定,裁定如下:
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怡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