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鸿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松花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381执33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