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3384号
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金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8953996C。
法定代表人:吴红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7577XK。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砀山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