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01号
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7577XK。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号1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73635674。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陆泽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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