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与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7179号
原告: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城龙庄商城。
经营者:董付刚,经理。
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城龙庄商城14-15号。
负责人:陈四平,经理。
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董事长。
原告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与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当日通知原告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兰陵县百捷商务宾馆与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启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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