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683号之一
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号1幢21层。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丰,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11元,由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