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7577XK),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余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