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组织机构代码:7240757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0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其逾期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到存款806.17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N××××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理财产品、证券、收益类保险、缴纳税款情况。 5.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执行措施。 7.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8.对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核对,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806.17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7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