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68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申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珍山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4123472J。
负责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40036605655。
负责人:***,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申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2021年9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