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12017号
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汤溪镇东祝村4幢101室、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桂苑18幢12楼。
法定代表人:楼惠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龙创管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