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592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7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楼惠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盛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昉炅
·?PAGE?2?·